《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2018年第16號令 |
發布時間:2021-06-08 12:07:20 | 瀏覽次數: |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范招標投標活動,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資金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 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 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 不屬于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 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 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第六條 本規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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