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 | ||
發布時間:2021-06-08 12:05:35 | 瀏覽次數: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為嚴格市場準入,保障工程咨詢質量,特制定《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經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市場準入,保障工程咨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咨詢是遵循獨立、公正、科學的原則,運用多學科知識和經驗、現代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為政府部門、項目業主及其他各類客戶提供社會經濟建設和工程項目決策與實施的智力服務,以提高經濟和社會效益,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工程咨詢單位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開展工程咨詢業務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四條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關系國家和社會投資效益,是需要具備特殊信譽和條件而確定的資格許可類事項。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是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的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條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包括資格等級、咨詢專業和服務范圍三部分。 第六條 工程咨詢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頒發的《工程咨詢資格證書》,憑《工程咨詢資格證書》開展相應的工程咨詢業務。 第二章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等級標準 第七條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等級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各級工程咨詢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業主要求依法開展業務。 第八條 甲級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標準: (一)基本條件: 1.從事工程咨詢業務不少于5年,申請專業的服務范圍相應咨詢成果均不少于5項,無不良記錄; 2.注冊資金不低于5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4.主持或參與制定過相關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從優。 (二)技術力量: 1.專職從事工程咨詢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得少于60人,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經濟職稱的人員不得少于30%,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15%,聘用專職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得高于技術人員總數的10%,以上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咨詢單位執業; 2.每個專業領域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 3.主要技術負責人應具有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從事工程咨詢及相關業務不少于10年。 (三)技術水平和技術裝備: 1.掌握現代工程技術和項目管理方法,技術裝備先進,具有較完整的專業技術資料積累,以及處理國內外相關業務信息的手段; 2.具有獨立或與國內外工程咨詢單位合作承接國外工程咨詢業務的能力; 3.直接從事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人均配備計算機不少于1臺,通信及信息處理手段完備,能應用工程技術和經濟評價系統軟件開展業務,全部運用計算機和系統軟件完成工程咨詢成果文件編制和經濟評價。 (四)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健全的管理制度; 2.有嚴格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制度,已通過ISO9000族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從優。 第九條 乙級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標準: (一)基本條件: 1.從事工程咨詢業務不少于3年,申請專業的服務范圍相應咨詢成果均不少于5項,無不良記錄; 2.注冊資金不低于2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二)技術力量: 1.專職從事工程咨詢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得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經濟職稱的人員不得少于30%,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15%,聘用專職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得高于技術人員總數的10%,以上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咨詢單位執業; 2.每個專業領域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 3.主要技術負責人應具有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從事工程咨詢及相關業務不少于8年。 (三)技術水平和技術裝備: 1.掌握現代工程技術和項目管理方法,擁有較先進的技術裝備,具有開展業務的專業技術資料積累和及時查詢相關專業信息的手段; 2.直接從事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人均配備計算機不少于1臺,全部運用計算機完成工程咨詢成果文件編制,經濟評價系統軟件的應用達到80%以上。 (四)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健全的管理制度; 2.有嚴格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制度。 第十條 丙級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標準: (一)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經濟職稱的人員不得少于30%,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15%,聘用專職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得高于技術人員總數的10%; (三)每個專業領域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和至少1名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 (四)主要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從事工程咨詢及相關業務不少于5年;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六)有嚴格的質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凡新申請工程咨詢資格的單位,一般應從丙級資格做起。 第十二條 工程咨詢單位因開展業務需拓寬咨詢專業和服務范圍的,根據第八、九、十、二十條的規定,可以申請該咨詢專業和服務范圍的相應等級的臨時資格。 第三章 工程咨詢專業和服務范圍的劃分 第十三條 工程咨詢單位專業資格,按照以下31個專業劃分:(一)公路;(二)鐵路;(三)城市軌道交通;(四)民航;(五)水電;(六)核電、核工業;(七)火電;(八)煤炭;(九)石油天然氣;(十)石化;(十一)化工、醫藥;(十二)建筑材料;(十三)機械;(十四)電子;(十五)輕工;(十六)紡織、化纖;(十七)鋼鐵;(十八)有色冶金;(十九)農業;(二十)林業;(二十一)通信信息;(二十二)廣播電影電視;(二十三)水文地質、工程測量、巖土工程;(二十四)水利工程;(二十五)港口河海工程;(二十六)生態建設和環境工程;(二十七)市政公用工程;(二十八)建筑;(二十九)城市規劃;(三十)綜合經濟(不受具體專業限制);(三十一)其他(按具體專業填寫)。 第十四 條工程咨詢單位資格服務范圍包括以下八項內容: (一)規劃咨詢:含行業、專項和區域發展規劃編制、咨詢; (二)編制項目建議書(含項目投資機會研究、預可行性研究); (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 (四)評估咨詢:含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與初步設計評估,以及項目后評價、概預決算審查等; (五)工程設計; (六)招標代理; (七)工程監理、設備監理; (八)工程項目管理:含工程項目的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管理服務。 工程設計、招標代理、工程監理、設備監理資格,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五條 申請綜合經濟專業需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具有單項專業資格不少于8個; (二)工程技術經濟專業的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4名以上。 綜合經濟專業資格,除已取得資質的專業外,僅限于評估咨詢和工程項目管理等服務范圍。 第十六條 申請單位可以按照條件申請一項或多項專業、一個或多個服務范圍的咨詢資格。認定各專業和各項服務范圍的資格必須符合專業技術力量、技術水平和工程咨詢業績的相應條件。 第四章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和管理權限 第十七條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定。 第十八條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先由初審機構提出初審意見,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定批準。根據隸屬關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是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的初審機構。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 第十九條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印制?!豆こ套稍儐挝毁Y格證書》由一套正本和二套副本組成,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五章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程序 第二十條 申請單位申請工程咨詢資格,應填寫《中國工程咨詢業務管理系統》軟件內容,并將文本文件同時報送初審機構。申請材料可以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報送。 (一)報送電子文件材料包括:1、填寫內容:單位基本情況、單位行政和技術經濟主要負責人簡介、在編技術人員及配備計算機情況;近三年經營狀況以及獨立承擔過的工程咨詢業績;2、掃描內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技術負責人的工程咨詢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在編專業技術人員的證明文件(高級專業技術、經濟職稱證書、工程咨詢執業資格注冊證書、社會養老保險和人事證明材料);單位相關證明(工程設計等有關證書);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自有或租賃辦公用房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等。 (二)報送文本文件:除上述電子文本內容外,還需提供單位章程、質量管理制度文件和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2本。 以上文本文件和電子文件各一份。 第二十一條 初審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先進行材料合規性審查,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評審或進行實地考察,提出初審意見。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審意見進行集體評審,提出復審意見,并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并頒發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 第六章 資格認定時限 第二十三條 資格認定每年定期集中受理,集中評審。受理時間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前兩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初審機構初審期限為2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和實地考察不計算在許可辦理期限之內。 第二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初審機構初審意見和材料,在專家評審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后,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不能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的,經分管委領導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 第七章 工程咨詢資格升級、降級、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 凡取得丙級資格證書3年、乙級資格證書2年的單位可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等級標準和第二十條規定的程序申請辦理升級或擴大專業服務范圍手續;經復審核定降級的單位,先收繳原資格等級證書,后核發新的等級證書。 第二十七條 工程咨詢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做降級處理。情節嚴重的,應取消工程咨詢單位資格。 (一)經檢查,違反工程咨詢持證執業辦法、行業職業道德行為準則和市場競爭規則的; (二)經核實,工程咨詢質量考核存在問題的。 第二十八條 工程咨詢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向原資格認定單位申請辦理工程咨詢資格變更或終止的手續。 (一)分立或者合并,應向原資格認定單位交回《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經重新審核和認定后,再領取相應的《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 (二)單位法人代表及主要技術負責人變更時,應向原資格認定單位辦理變更手續; (三)因宣告破產或其他原因終止工程咨詢業務時,應報原資格認定單位備案,交回《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辦理相應撤銷和注銷手續。 第八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取得工程咨詢資格的單位,要建立相應的自檢制度,并接受每年一次執業檢查。 第三十條 工程咨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資格認定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業整頓、降級直至取消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的; (二)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超越認定咨詢專業和服務范圍從事工程咨詢活動的; (三)變更或者終止業務,不及時辦理變更和相應撤銷、注銷手續的; (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真實材料的; (五)弄虛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業秘密以及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其他工程咨詢單位利益,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的; (六)經核實,咨詢成果發生嚴重質量問題的;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單位法人和其他組織未申請取得《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而擅自從事工程咨詢業務的,各級發展改革委應當依據規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初審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評審工作中的違法和違規行為。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撤銷資格認定的決定: (一)評審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予認定資格決定的; (二)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單位,準予資格認定的; (三)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咨詢資格的,應當予以撤銷,并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咨詢資格。 (四)依法可以撤銷認定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初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認定條件的單位申請工程咨詢資格不予受理的; (二)在受理、審查、認定工程咨詢資格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告知義務的; (三)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認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齊全部內容的; (四)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資格申請和不受理申請理由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實施所需費用,列入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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